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据悉,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包含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五件,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
其中,“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在数字检察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发现可依法适用假释而没有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等监督线索。“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的原因,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对“假释案件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对毒品犯罪以及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再犯罪危险性高的常业犯或者常习犯,进行重点审查把关。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指出,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规违法“减假暂”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得到有效纠正,各地在假释适用上更加规范严格,但有的地方出现了不当从严、矫枉过正的倾向,影响到假释制度的适用。
“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该负责人表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晰相关办案理念、提炼法律适用规则,突出依法规范办理假释案件的鲜明导向,有利于更好配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