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悔拍160万天价摩托 保证金没收-今日热榜-资讯-三龙汇之窗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深圳  SEO  贷款  医院  用户体验  机器人  网站建设    摩托车 

男子悔拍160万天价摩托 保证金没收

   日期:2022-07-10 14:35: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三龙汇之窗网    浏览:29    
核心提示:今年4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拍一辆二轮摩托车,这辆基本处于报废状态的摩托车起拍价为2100元,最后竟被拍卖到160万元的天价。今天,南...

今年4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拍一辆二轮摩托车,这辆基本处于报废状态的摩托车起拍价为2100元,最后竟被拍卖到160万元的“天价”。今天,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拍卖者吴某“悔拍”,声称“因醉酒看错价格”,不愿意支付拍卖款,同时,吴某因有未履行执行案件,已被限制高消费。

男子悔拍160万天价摩托 保证金没收

一、事实经过

经查明,苏A62177摩托车登记于涉案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系南京本地牌照,型号为本菱HL250T-C。经南京市车管所对车辆登记资料及实物进行查验,车辆注册登记资料齐全有效,车辆不存在套牌情况。

2022年4月17日10时起,栖霞法院以2100元起拍价对该车(带牌)进行首轮司法拍卖,共有192人报名。竞买人报名页面显示的拍卖公告中以红色字体注明:因车辆过户相关规定,竞买人需为南京市户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或拍卖成交后因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4月17日16时许,吴某登录司法拍卖平台报名交纳了保证金10000元参加竞拍,主动加价一次,在页面跳出弹窗显示出价为1600100元及对应金额的大写数字后,其点击确认完成竞买。

拍卖成交后,吴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尾款。本院分别于4月18日、4月22日电话联系吴某并前往浙江省绍兴市找到吴某本人进行调查,其表示因醉酒看错价格导致悔拍。

另查明,竞买人吴某为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外地法院有未履行执行案件,其本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二、对竞买人吴某悔拍行为的处理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环节,竞买人吴某在拍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悔拍,不仅给执行案件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还扰乱了正常拍卖秩序,妨碍了司法活动的开展,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栖霞法院依法裁定没收吴某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重新拍卖该车辆,重新拍卖中原买受人吴某不得参加竞买。如二次拍卖价格低于首次拍卖成交价的,将责令吴某补齐两次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价;拒不补交的,将强制执行。

三、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了上述法律后果,本次拍卖公告对相应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显著提示。

在此,栖霞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司法拍卖不是“游戏”,权利行使不能儿戏。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认真阅读拍卖公告,详细了解拍品状况、竞买人资格限制及法律责任等条款。竞拍中,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竞买成功后,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悔拍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三龙汇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三龙汇之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b2b.shop.wlchinajn.com/news/slh980526.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三龙汇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处理与建议邮箱:slhzc@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