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后哪里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如何?-今日热榜-资讯-三龙汇之窗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深圳  SEO  贷款  医院  用户体验  机器人  网站建设    摩托车 

郑州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后哪里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如何?

   日期:2022-07-06 02:33: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三龙汇之窗网    浏览:18    
核心提示:郑州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后哪里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如何?

中国网郑州7月5日电  7月5日上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专题新闻发布会在郑州召开,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长魏宁娣就郑州市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后,参保职工在哪里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标准是什么?异地就医人员能否在外地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参保职工在哪里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郑州市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统称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二)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800元、2300元,2022年7月1日实施当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减半。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职职工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在省、市、县级其他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0%;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

异地就医人员能否在外地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郑州市关于门诊异地就医的具体内容有,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1800元,退休2300元。

具体待遇标准如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职职工报销55%,退休人员报销65%;在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在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5%。

随着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持续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医药机构陆续开通包括异地住院、门诊、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等不同医疗类别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截至2021年底,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统筹地区均开通普通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统筹区覆盖率为100%。国家医保局最新发布的公共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5.71万家;全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6.27万家,定点零售药店14.66万家;其中,不含省本级管理的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郑州市已开通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186家,定点医疗机构152家,定点零售药店34家,可基本满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张晨)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三龙汇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三龙汇之窗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b2b.shop.wlchinajn.com/news/slh972413.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三龙汇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处理与建议邮箱:slhzc@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