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四川高院发布消息称,当天,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志军执行死刑。
张志军系“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凶手,此前,该案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军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死刑。二审时,四川高院改判死缓引发争议。6月21日下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被害人杨某芬侄女杨女士。其告诉记者,自己也是刚刚获知该消息。“心情很复杂,经过三年多,终于等到执行死刑的消息,这是一个公正判决,非常不容易,感谢高院公正审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四川高院发布的情况通报上看到,2022年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志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张志军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志军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的六名近亲属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31日改判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因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女婿邹某及邹某父母邹某海、杨某芬,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张志军在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作为长辈本应冷静对待,理性处理,但其却失去理智,持刀行凶,在短短的数分钟内连续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为胸腹要害,行为毫无节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虽然张志军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核准死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张志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6月21日下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被害人杨某芬侄女杨女士,其告诉记者,自己也是刚刚获知该消息,正准备告诉家中长辈。“听到这个消息时,心情很复杂,这个案子经过三年多,终于等到执行死刑的消息,这是一个公正判决,非常不容易,感谢高院公正审判。”同时,杨女士也透露,姑姑一家三口尚未安葬,他们也在积极争取协调,希望能够让姑姑一家人早日入土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