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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查获18万个假冒品牌月饼
记者今天上午从上海警方获悉,一个假冒知名品牌美心月饼的犯罪团伙近日被摧毁。警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40余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9处,查获假冒知名品牌月饼成品1.2万余盒、散装月饼18万余个,以及大量假冒品牌月饼包装材料和制假设备,及时阻断了假月饼流入市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今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发现线索:有人在网店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出售美心月饼。经鉴定均为假货。经侦总队即会同杨浦、静安公安分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侦查。
以售假网店作为突破口,警方很快发现假冒品牌月饼的发货人为广东的庄某和上海的龚某。9月11日,警方将涉嫌销假犯罪嫌疑人先行抓获归案,随后循线排查出一个位于福建、以李某为首的上游制假犯罪团伙,并查明了这个团伙的人员组织架构、作案活动规律和制假窝点位置。
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福建设立制假窝点,购入面料、馅料等制作原料,雇佣当地村民加工生产成月饼后,再购入假冒美心月饼的包装材料包装后,交由犯罪嫌疑人沈某等人销售给庄某、龚某等下级分销商。庄某等人在明知所购月饼是假冒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仍以正品五到七成的价格通过社交软件和网络店铺销往全国多个省市。
目前,警方已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还将对上游制假包装材料源头进行深入打击。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切勿贪图便宜。若发现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据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庄莉强警官介绍,今年以来,上海警方共侦破食品领域犯罪案件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0余名,涉案金额2.7亿余元。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侵犯注册商标的表现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只有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才能给行为人定罪。在认定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罪之后,需要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民事方面就是进行赔偿,在刑事方面就是接受刑事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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