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网络平台外卖小哥的职业困境,让外卖平台与算法系统颇受关注。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外卖小哥成为交通事故高发群体,曾以精准、合理、优化为标签的算法,引发业内广泛讨论。
“撞车爬起来想到的第一件事是不能超时”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外卖产业重塑人们日常生活,也成为各地发展经济和解决就业的重要抓手。美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通过该平台获得收入的外卖骑手总数达到398.7万人,比2018年增长23.3%;今年上半年,在美团平台上获得收入的骑手总数达295.2万人,同比再度大幅增长16.4%。
收入相对较高、薪酬支付稳定、工作时间灵活,是吸引众多劳动者投身外卖行业的原因。35岁的广州外卖小哥伍召云说,他曾在工厂、酒店、物业公司工作,2017年加入外卖队伍至今,“觉得这个职业是很有奔头的”。
在外卖骑手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外卖小哥成为交通事故高发群体。近年来,国内多地都发生过外卖小哥因闯红灯、违规并道导致人员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
记者从深圳交警部门获悉,仅今年8月,深圳全市就查处快递、外卖送餐行业交通违法1.2万宗,占非机动车违法案例总数的10%以上。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说,8月的每周都会遇到与骑手相关的单子。
“赶时间”是核心原因。一位骑手说,2018年前后平台给他的每单送餐时间是40分钟,但后来被压缩到30分钟。“有时候从商家拿到外卖都过去20分钟了,剩下的10分钟我要骑行3公里、跑进小区、等电梯上楼。”他说。
平台压缩时间的主要依据是建立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基础上的算法系统。与算法系统相配合的还有一整套严格的考核机制:一方面,外卖平台以“按单计价”激励外卖骑手尽可能多接单送单;另一方面,平台通过准时率、差评率、配送原因取消单量等考核严格约束骑手。准时率的降低,意味着外卖骑手在平台的算法中失去了“接单优势”,也会在内部排名中降低名次,无缘各类奖励。
这种“算法加考核”的机制,令从业者心理压力倍增。一位骑手说,有一次他与电动车相撞,“当时爬起来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不能超时,都顾不上想对方和自己伤得怎么样,现在想起来觉得很荒唐。”
算法为何会“失控”?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算法困境”背后的深层问题值得关注。
一方面是平台“逐底竞争”,导致算法“失衡”。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第二季度,美团外卖、饿了么两家已包揽了外卖行业近95%的市场份额。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外卖行业高峰期短且集中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集中在送餐速度上,导致原本应该综合多种指标的算法,忽略了骑手的安全和压力状况。
“外卖行业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逐底竞争’,即不断试探送达时间的底线指标。把所有的竞争参数穷尽了后,压力就被推到骑手那里,导致骑手处于极限和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他说。
另一方面是复杂用工关系令风险转移,导致算法“失责”。
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多数外卖骑手和外卖平台之间形成了复杂的雇佣关系。很多外卖骑手往往不跟平台直接签约,而是通过一些App跟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约,且劳务公司频繁更换。当出现事故的时候,容易导致多方相互踢皮球。
在一起外卖骑手撞伤行人案件中,骑手称2018年9月加入某外卖平台,刚开始App上的劳务协议显示雇主为宁波裕米公司;2019年8月App上的协议又变更为杭州邦芒公司,他搞不清楚雇主究竟是谁。在出事后的庭审过程中,宁波裕米与杭州邦芒均不承认黄某是自己的雇员。
负责审理该案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波说,从合同上看,骑手和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但实际上劳务公司与骑手的关系十分松散。平台用接单量、客户投诉情况考核骑手,充当了“雇主”的角色。而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平台却躲在劳务公司背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交警没办法处罚企业,只能处罚骑手。出了交通事故,是骑手个人而不是企业需要承担违规违法成本以及伤残死亡风险等。
仅有算法是不够的
面对社会质疑,饿了么称将尽快推出新功能——“我愿意多等5分钟/10分钟”按钮,供消费者选择。美团则称将改进调度系统,给骑手留出8分钟弹性时间。
有受访人士认为,解决外卖骑手面临的困境,最重要的是平台企业能够正视、尊重和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而不是让算法成为只会为企业赚钱的冰冷工具。
近年来,面对新兴业态的挑战,多地已开始加大管理力度。比如,广东佛山已建成89个固定交通安全教育点,加大对外卖快递骑手等群体的交通安全教育;对于员工交通违法较多、交通安全管理薄弱的外卖企业,佛山公安交警组织约谈企业负责人。
马亮建议,新兴业态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构成冲击和挑战,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职业安全、安全生产等的通用性法律,需要及时修订。跟某个行业直接相关的问题,也需要新的法规及时回应。
此外,外卖行业的问题牵涉多个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对失序的竞争行为进行纠偏。马亮还建议,外卖骑手属于“流动中的安全生产问题”,也应该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压实地方政府监管和执法责任。(参与采写:毛一竹、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