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母女隐瞒行程从上海来杭,要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沪母女隐瞒行程来杭 还未戴好口罩】4月6日13:18,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宁某某、党某某被立案调查!
4月6日0-11时,杭州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该名人员为外省协查人员,经追踪纳入集中隔离,经检测核酸阳性。
杭州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乘坐K1805次列车抵杭,轨迹涉及万象城、来福士等
涉及杭州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如下:
沪母女隐瞒行程来杭 还未戴好口罩
4月5日,K1805次列车(2号车厢,无座)。
4月5日,6时35分、9时25分分别进入铁道大厦负一楼核酸检测点附近公厕(女厕),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华联超市,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地铁站,经近江地铁站转4号线至江锦路地铁站,于11时12分出站,11时17分进入杭州万象城(上城区富春路),11时40分-21时在杭州来福士中心(上城区新业路)。
网上还有一份信息显示:两人4月5日早上4时左右从上海出发,6时30分左右到达杭州站,出站后,上了一趟卫生间,购买早点并在出站层吃,吃完后乘坐地铁去万象城闲逛十几分钟后,中午来到来福士,购物、吃饭,并在咖啡店休息。
二人必然刻意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
才能从上海一路闯关来到杭州
K1805次列车是由银川开往杭州的一趟全程35小时51分钟的列车,18时38分发车,次日6时29分到达杭州,途经34个站点,计划到达上海南的时间为3时57分,在上海南停留26分钟后,4时23分从上海南发车,经嘉兴、海宁到达杭州站。
而这里的杭州火车站,正是铁道大厦紧邻的城站火车站。
根据通报,宁某某两人在来福士逗留了9个小时。
沪母女隐瞒行程来杭 还未戴好口罩
网上有一段昨晚来福士皮爷咖啡店的现场视频,大白正在与两名坐在店门口的女子对话,其中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没有戴口罩的女子面带笑容。
视频里大致能听到大白对她们的提问: “你们上海过来,身份证输进去,人脸识别脸照一下,然后是绿码,所以你就来了?”
从地铁里的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身穿同款黑色上衣的女子在人流密集的封闭区域没有规范戴好口罩,口鼻均露在外面,只有在被提醒的情况下,才把口罩拉上。
目前没有官方消息可以确认画面中的黑衣女子为同一人、两名女子之一就是新增的无症状感染者。
不过,因涉案两人活动范围广,且涉及的华联、万象城、来福士、地铁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巨大,对于杭州部分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在沪杭两地采取严格疫情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二人必然是刻意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才能从上海一路闯关来到杭州,并且乘坐地铁经过杭州的繁华区域,最后进入商场。
沪母女隐瞒行程来杭 还未戴好口罩
有消息说,她们以没有健康码为由,避开了验码环节,但签署了承诺书,不过,显然她们的“承诺”并不真实,这也是认定她们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知道感染,但刻意隐瞒行程,要负法律责任吗?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朋礼松律师表示,隐瞒或谎称病情、居住史、行踪轨迹等,这些隐瞒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认定为拒绝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
这些客观上的行为,如果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那视具体情节及行为后果,是可以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
上海二人的行为能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从法律上需要明确三个事实:
其一,在主体上二人是否已经属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其二,在主观上二人是否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
其三,在客观上需满足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且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存在阳性感染,而仅是隐瞒从疫情高发地区(上海)的旅居史或行踪轨迹,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即使无法构成相关涉疫犯罪,也属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
明知已感染,仍隐瞒潜入杭州,要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朋礼松律师表示,如果相关行为人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是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被感染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吗?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说,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二人明知自己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仍然未按照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还与他人接触导致他人感染的,那么被感染者可以要求传播者赔偿损失。
(来源:正观新闻 橙柿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