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平顶山3月24日电 (记者 武世友)日前,本网以《平顶山4家银行贷款抵押物被法院判给他人 7500万元贷款多年难追回》为题报道了平顶山市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4家银行以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重要抵押物向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力公司”)发放社团贷款共计7500万元,该笔抵押贷款到期后难以追回,抵押物也被法院判为他人一事。然而,时隔多年,涉案的国有土地却遭遇解押难题,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社团贷款的牵头银行则表示,不方便回应。
据社团贷款协议显示,2014年,华力公司将涉案的鲁国用【2010】第220204号D1宗国有土地作为抵押物以社团贷款的方式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家银行贷款7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在贷款到期后,华力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银行将华力公司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民事调解,华力公司同意分期偿还。但时至今日,华力公司仍未还款。
值得注意的是,华力公司在以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时,依照法律规定需提供他项权证。此证的办理需满足①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单位)人签字盖章手续;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须交县国土资源局;③土地使用权证人委托第三方作的土地评估证书;④县城建局出具的土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多项条件。
而华力公司在明知其并非土地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伪造条件办理了他项权证,将涉案的国有土地进行抵押。该宗被抵押的国有土地合法使用权人陈某周得知后,随即起诉华力公司,经平顶山市中院(2017)豫04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豫04民初214号判决书、河南省高院(2019)豫民终449号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申1051号裁定书予以确认,陈某周为该宗土地合法使用权人。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涉案的土地抵押状态消除,具备条件时,华力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协助陈某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于华力公司在明知其并非土地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却仍将土地进行抵押具有过错,因此其应与抵押债权协商,采取以其他担保方式或担保财产置换抵押物,或者采取提前清偿债务等方式消灭诉争土地上设立的抵押权。
然而,在河南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多年后,上述涉案的国有土地却遭遇解押难题。对此,作为此次社团贷款的牵头银行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方便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