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APP显示,10月20日,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京0114执12123号,执行标的为30.96万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该案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据原告所述,王珞丹购买的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父亲王卫星代表王珞丹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如约履行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工程的价款总计为156.43万元,被告陆续付款55万元,欠工程价款为101.43万元。
法院查明,王卫星与王珞丹系父女关系。王珞丹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裁判结果为原告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