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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复盘 王成文妻子自述起了什么作用

   日期:2021-09-07 16:29: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三龙汇之窗网    浏览:26    
核心提示:9月6日晚,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有了新进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

近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复盘的新闻发出后引发了网友热议。详细新闻内容如下: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复盘 王成文妻子自述起了什么作用

9月6日晚,“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有了新进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那么,为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周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为此,记者对有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关注1:王某文妻子自述起了什么作用?

记者注意到,王某文妻子曾于8月23日在微博上发表《王某文妻子自述》的文章,陈述了“周某存在主动行为、且得到了华联陈某丽的证实”。同时,王某文妻子在个人微博中提到,从8月26日到8月31日,她和代理律师先后到杭州阿里总部、济南市张庄派出所、槐荫区公安分局、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及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反映了其丈夫王某文无罪等情况。

那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与王某文妻子反映的情况有关?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表示,“虽然检察院对王某文做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公安机关还是对他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说明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王某文确实存在对周某的猥亵行为,而王某文妻子在自述中表示,周某对王某文有主动的行为,认为王某文对周某不构成猥亵,这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是相悖的。”

庞九林认为,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目前没有办法判断这个决定是否与王某文妻子反映的情况相关,如果相关的话,相关性也不是很大。

关注2:周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作出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开报道显示,7月28日,阿里巴巴女员工周某报警称有男同事进入自己房间,可能发生一些事情,希望警方协助查看监控。8月4日,周某再次报警称,7月27日在聚餐时遭客户张某猥亵。8月7日,周某在网上自述被领导王某文及客户张某猥亵,8月14日,山东警方通报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9月6日晚,据央视新闻消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也发布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那么,周某此前称遭到王某文猥亵,是否构成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的一个关键点是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公开资料显示,周某在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陈述的过程中,并没有捏造事实。起码有一个事实是存在的,即她和王某文确实有过身体上的接触,而且公安机关也认为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庞九林说,至于这种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司法机关认定的。当事人认定的行为性质和司法机关认定的行为性质不一致,并不会构成诬告陷害。

9月6日,山东警方发布通告后,王某文妻子表示,是否起诉周某,要和王某文商量后再做决定。

庞九林指出,如果王某文对警方的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可以在行政复议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如果对王某文的行政处罚撤销了,说明他没有猥亵周某,可能下一步才能够追究周某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的事。

关注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他人行为”与《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有何区别?为何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于9月6日发布通报称,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记者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见,公安机关对王某文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顶格处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认为,之所以对王某文采取这一措施,主要是经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又需要给予严厉处罚,所以对其处以15日顶格的治安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也对强制猥亵、侮辱罪做出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猥亵他人行为”和《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有何区别?

庞九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性质更严重,更恶劣,相对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行为情节没有那么严重。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在地铁上有人摸了一下女生的臀部,这确实属于猥亵行为,但和强制猥亵还是有一定区别,这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梁雅丽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王某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目前侦查机关掌握的对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的证据不足,达不到逮捕的条件;另一种可能是经侦查,王某文在此事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也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那么,治安拘留处理对王某文以后的就业、生活会有什么影响?

梁雅丽表示,一般不会有影响,因为治安拘留不是刑事违法记录。“但是受过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存留。这种记录并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除司法机关办案外其他人无权查询这些资料,所以一般不会影响王某文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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