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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回应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 针对公共事件创作应慎重避免侵权

   日期:2021-08-13 02:57: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三龙汇之窗网    浏览:34    
核心提示:今天,湖南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未获被害人家属授权一事引发关注。公开报道的案件如果影视化,需要家属同意吗?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

近日,家属回应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的新闻发出后引发了网友热议。详细新闻内容如下:

今天,湖南“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未获被害人家属授权一事引发关注。

公开报道的案件如果影视化,需要家属同意吗?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告诉观察者网,类似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片方都会征得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同意,有的会给一部分报酬或者补偿。

家属回应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 针对公共事件创作应慎重避免侵权

如果最终,片方确实侵犯了名誉权,那么,家属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9年6月,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县新晃一中跑道内挖出一具遗体,曝光了一起16年前的命案:2001年,新晃县下岗职工杜少平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承建了新晃一中操场土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对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邓世平产生不满,怀恨在心,于2003年1月22日与同伙将邓世平杀害,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

2019年底,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去年1月20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少平依法执行死刑。

近日,国家电影局发布的电影剧本立项通知显示,一部名为《操场》的电影经浙江省同意拍摄,该故事的简介为:

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与此同时,一份该电影的海报在社交媒体上流传,海报中画着一个长长的操场跑道,旁边写着“埋藏了16年的惊天血案”。

虽然海报没有明确说明是改编自湖南“操场埋尸案”,但学校操场、工程监管方、豆腐渣工程、16年惊天血案……就连地名“新光”也和新晃仅一字之差,多重因素相加,让人很容易联想到此前的案件。

今天,据红星新闻报道,“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告诉记者,《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另外,记者从《操场》选角导演戴晓晨处获悉,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

对此,网友们表示非常反感与愤怒,“对家属最起码的尊重呢?”

还有一部分网友在讨论,从法律上来讲,对于公开报道的案件,影视化改编需要经过家属授权吗?

对此,观察者网采访到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熊超律师,他介绍,类似的案件往往很容易涉及到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尤其是根据某人某事改编的文艺作品,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片方都会征得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同意,有时候会给家属一部分报酬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那么,现阶段,死者家属能否起诉剧组呢?

熊超介绍,起诉的前提是有真正的侵权行为,由于作品还没有出来,10月份才开拍,具体还是得等到作品真正出来才能知道对方是否真正“胡乱改编”。目前,家属可以以先行发送告知函或者律师函的形式提示和警示对方,不要擅自侵犯相关权利。

如果最终,片方还是侵犯了名誉权,那么,家属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昨天(11日)下午,“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周兆成也提醒片方,应当和受害者家属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授权,他介绍,关于当事人的授权,首先是真人故事改编权以及原型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包括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提示,比如“根据邓世平被害案的真实故事改编”。也应当让当事人明确同意。

他表示,通过授权,一方面可以获得第一手案件资料,避免编剧天马行空、胡编乱造。毕竟对于操场埋尸案这样一起全国亿万民众普遍关注的现实主义题材,还是应该慎重。另一方面,毕竟影视剧上映后还存在是否侵犯报道记者创作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以及案件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

据封面新闻报道,今天,片方漫光年影业称,对于此事暂不发表回应,但是备案的确是去年就备好了的。对于是否后续将与家属沟通,其态度也是暂时不方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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