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郑州8月11日电 近日,为切实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河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可申请缓缴企业的缓缴范围、对象和条件作出规定,暂定缓缴期限为3个月。
《通知》指出,受洪涝灾害影响严重的郑州、新乡、鹤壁以及开封、安阳、焦作、周口等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范围内受灾较为严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中,参加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灾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皆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申请缓缴企业(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二是2021年1-6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三是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1年6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受灾严重的企业可缓缴险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根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可予以延长,但缓缴执行期应在2021年内。(朱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