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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操纵自家股票交易800亿亏2.4亿(图)

   日期:2024-02-24 00:22: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三龙汇之窗网    浏览:43    
核心提示:上市公司董事长联合私募,操纵自家公司的股票,栽了。2月22日,证监会挂出了一则罚单。时任美尚生态董事长联合一家私募,操纵美尚生态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长联合私募,操纵自家公司的股票,栽了。

董事长操纵自家股票交易800亿亏2.4亿

2月22日,证监会挂出了一则罚单。时任美尚生态董事长联合一家私募,操纵美尚生态股票。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两人实际控制113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额达800亿元,最终亏损2.38亿元。

证监会认定,两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时任美尚生态董事长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私募则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时任董事长被罚款500万元,私募则被罚款300万元。

控制113个账户交易800亿元

王某,时任美尚生态董事长。季某,时任上海永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王某、季某操纵美尚生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某、季某的要求,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某、季某实际控制“吴某”等1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美尚生态”。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某、季某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美尚生态”,对“美尚生态”进行操纵。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1.4亿股,买入399.84亿元;卖出31.38亿股,卖出397.98亿元。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8年6月12日起集中买入涉案股票,2018年11月27日账户组持有1838.66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为6.76%。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持有2158.44万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达3.90%(限售股解禁导致占比下降)。

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32.18%。有404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20%,有29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30%,有16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40%,有35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50%。2019年6月1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58.66%。

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30%的交易日有303个,最高为55.85%。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交易日有112个,最高为43.84%。

涉案期间,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亏损2.38亿元

操纵期间,“美尚生态”价格多次偏离相关指数。如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美尚生态”阶段涨幅达34.60%,与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0.97%)偏离35.57%。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1.41亿股,卖出31.38亿股,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共亏损2.38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金流水、持仓信息表、询问笔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MAC地址、开户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某、季某在操纵“美尚生态”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王某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安排了交易保证金,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起主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季某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王某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李某珊”等9个证券账户并非王某或季某控制、使用。其二,当事人仅委托季某团队维护股价,未参与具体证券交易,多数交易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实施前,积极配合调查,悔过态度良好,量罚过重。综上,请求依法调减处罚。

季某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未参与实质性的深度频繁操作,不清楚操作的具体模式和手段,仅介绍了部分融资客户,偶尔做几次交易。其二,不了解真实情况,系初次且无主观故意,已认识到危害,将以此为鉴,量罚不合理。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王某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询问笔录、账户资金来源、使用季某手机设备交易、佣金表、付息表、账户表、盘中统计表、金主公司资金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珊”等9个证券账户由当事人控制。其二,证监会充分考虑本案交易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节,综合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对季某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相关询问笔录、相关移动硬盘每日持仓数据、部分涉案证券账户频繁使用季某手机设备交易等证据足以证明季某共同操纵“美尚生态”。其二,证监会充分考虑本案交易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节,综合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某、季某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王某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季某处以3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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