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中国台湾女歌手杨丞琳在郑州演唱会与粉丝互动期间称:“河南人不可以这样子啦,你们已经有一些名声哎,你们知道吗?爱骗人的事情,不要骗我。”这番不当言论,引发众怒。
12月10日,杨丞琳紧急发微博道歉:“我要为郑州演唱会上那个冒犯并没有礼貌的玩笑道歉,对不起。的确是我的不对,我非常愿意也应当接受大家及时的指正和批评。再次跟因为我而受到困扰的人郑重道歉。”
杨丞琳在公开场合发表涉及河南人的不当言论,是否违规?12月11日,奇闻事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他认为:“杨丞琳在演唱会期间发表的言论,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情形。按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聂炜昌律师认为,如果杨丞琳的不当言论被相关部门认定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情形,其演艺机构可能会遭到重罚:“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会被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处罚针对的不是艺人本身,而是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本次演出的演艺机构。至于演艺机构的损失,可通过与艺人签订的演出合同,向艺人进行追偿。”
实际上,因艺人发表不当言论、演艺机构被处罚的情况有例可循。根据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2022年11月公布的《对辽宁麦西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辽宁麦西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19时30分在博纳影城(中央大道店)举办了一场脱口秀演出,该场演出扣除成本后收入2549.3元。演出中表演者李波的表演含有调侃上海疫情、辱骂上海人、调侃未成年人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辽宁麦西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2549.3元,并处罚款50000元(违法所得不足6000元的,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