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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雇人故意拉高股价 操纵股价罚没9600万(图)

   日期:2023-05-27 11:02: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三龙汇之窗网    浏览:14    
核心提示:为了让自己的限售股解禁后卖个好价钱,上市公司董事长提供资金雇人拉高股票,事后还辩称是市值管理。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

为了让自己的限售股解禁后卖个好价钱,上市公司董事长提供资金雇人拉高股票,事后还辩称是“市值管理”。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等5人借市值管理之名操纵新美星股票,非法获利近5000万元,最终被罚没9567.11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长雇人故意拉高股价 操纵股价罚没9600万

“伪市值管理”是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近年来,证监会多次点名此类“伪市值管理”,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全面调查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彰显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01

董事长委托他人故意拉高股价

新美星主营业务为液体包装机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客户包括可口可乐、达能、娃哈哈、农夫山泉等众多知名品牌,公司2016年在创业板上市。

何德平为新美星实际控制人,案发时为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秀芳系何德平配偶。经证监会调查,何德平、黄秀芳提供资金3200万元,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在接受何德平、黄秀芳委托后,蒋维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等3人共控制了35个证券账户,交易新美星。

据悉,操纵分为三个阶段,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建仓期);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即拉升期);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即抛售期)。

从股价上来看,拉升期,“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抛售期,“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从2018年9月26日开始大量买入算起,到2019年4月4日开始集中卖出时止,期间新美星股价从5.03元上涨到了7.99元,涨幅约60%。操纵期间,账户组合计盈利4783.55万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02

辩称“市值管理”并非“操纵股价”

本案中,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辩称:没有操纵动机、“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等。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陈述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指出,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维会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了本案行为;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最终,证监会决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同日更新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03

监管严打促市值管理回归本源

所谓市值管理,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从稳定和提升公司市值出发,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制度规划和财务运营,使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的管理行为。但近年来,一些公司伙同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资管机构形成灰黑利益链条,以市值管理为名、行操纵市场之实。

2021年5月,私募投资人叶飞“爆料”上市公司与盘方合谋进行市值管理、“坐庄赖账”等情况,将“伪市值管理”推到了风口浪尖。在同年9月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通报称,继查实操作“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证监会查获多起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伪市值管理”已经成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2021年9月,证监会上市部相关负责人提醒,要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今年2月24日,证监会公开部分对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在对《关于强化证券精准监管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多次督促各市场主体市值管理严格遵循“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对“伪市值管理”从严监管,精准打击。

证监会表示,将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对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严肃惩处相关违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配资中介、专业操盘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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