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家属处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村支书违反防疫规定被判刑、新政策实施后提出申诉”一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新冠乙类乙管”是国家对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驳回胡某海家人的申诉。
这意味着被判刑2年的胡某海,2024年7月才能刑满释放。
2022年4月疫情期间,这条从河南固始到安徽霍邱的乡村公路被封控,胡某海等人从小路绕行前往探视病危亲家母
疫情期间出省看望病重亲戚,村支书等多人被判刑
固始县法院生效判决书显示:案发前,1967年出生的胡某海是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村村支书。2022年4月13日20时许,胡某海与妻子、女儿等多人违反防疫规定,前往邻县安徽省霍邱县探视病重的亲家母(该县当日在重点人群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3人结果异常,次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回村后造成当地直接或间接交叉感染新冠病毒28人,流调密接1843人,次密接10966人。
2022年七八月间,固始县法院一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胡某海有期徒刑2年;判处其女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胡某海及女儿认罪认罚未上诉。同行其他人被另案处理,后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刑,有人提出上诉。
2022年5月,固始县纪委发布通报,决定给予胡某海父女开除党籍处分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村支书家人提出申诉
2023年1月,随着我国对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前是乙类甲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违反新冠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通知明确规定,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新政策实施后,与胡某海一起前往安徽霍邱县的另案被告人,因有人上诉,根据新政策规定,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相关人员被解除羁押措施。
针对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今年1月中旬,胡某海的家人以“原审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完全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与另案的主要事实相同,量刑明显不当”等为由,向固始县法院依法提起申诉,请求对胡某海的案件进行再审。
2023年2月8日,固始县法院决定对胡某海申诉案立案审查。
固始县法院:新冠乙类乙管不影响生效判决,驳回申诉
5月22日,胡某海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近日,他们收到了固始县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通知书称:法院经审查,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发生在2022年4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判决已于2022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旅“乙类乙管”,是对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不影响对被告人胡某海的刑事责任追究。
原审依据固始县人民医院咽拭子阳性报告单、郑州大学一附院转诊信息表、流调报告、国家传染病监测系统截图、胡某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胡某海的流调报告,固始县疾控中心的疫情传播链、病历关系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原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固始县法院认为,胡某海家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书应予维持。
“我们对固始县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遗憾,下一步有什么打算,目前还没考虑好。”5月22日,胡某海的家人告诉记者,根据之前的判决,胡某海2024年7月才能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