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乡5月22日电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获悉,原阳县阳和街道办事处樊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樊庄村委会)因拖欠一村民为村内垫资修路工程款9年一直不予支付,村集体账户被法院查封。对此,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两次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账户的查封冻结,均被法院驳回。
据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4年樊庄村村民费某永为村委会垫资3464498元修建村内道路,除了当年村委会支付了70万元工程款后,9年来樊庄村委会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付剩余的工程款,期间费某永多次向村委会讨要无果,于2018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法院审理判决,樊庄村委会需支付施工方费某永剩余工程款2425148.6元及相应违约金。但樊庄村委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费某永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村委账户,冻结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管理公司账户3200000元。
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资金被法院执行局查封冻结后,樊庄村村委及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封所查封冻结的资产,称樊庄村委会与原阳县阳和街道办事处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互不隶属,不能因执行樊庄村委会而冻结原阳县阳和街道办事处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应将该数额资金予以解冻。
经原阳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均认定樊庄村委会对樊庄合作社的账户具有管理权和支配权,故对其提出的解除对樊庄合作社账户的查封冻结异议请求予以驳回。
目前,该案件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再次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武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