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
因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而被用人单位辞退
这到底冤不冤呢?
今天,这样一个新闻
登上了微博热搜
近期
江苏南通如皋法院审理了
一起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摸鱼”
被用人单位辞退
进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上班“摸鱼”被辞退
2020年
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
(以下简称T公司)
从事产品研发工作
2022年9月2日下午
李某在上班时间
利用工作电脑浏览某娱乐明星的花边新闻
谁曾想,李某的这一行为
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
当晚
公司人事部门便向各部门发出通知
表示因李某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且公司目前效益不佳
决定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
此后,李某未主动离开公司
而找T公司的领导申诉
T公司最终在9月5日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
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李某于2022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T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
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T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
向如皋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T公司不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T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2022年9月2日工作时间浏览娱乐新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依据上述奖惩制度,T公司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皋法院依法判决T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判决后,T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兼顾劳动者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上述案例中,T公司事前对劳动者的轻微违纪行为没有任何提醒,而是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仅违反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本案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不仅有利于自身发展,也会促进用人单位各项业绩的稳步提升。因此,作为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远离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