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大国就业是大民生。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就业摆在“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之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报告既强调了就业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战略性地位和在宏观经济决策中的优先位次,又将服务、帮扶和消除不合理限制和歧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重要性和关键点突出,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明确。最后,“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点明了就业工作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彰显就业“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同时,需要注意到,“平等就业”和“就业歧视”第一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表明了党中央对公平就业的重视,也展现了党中央推进落实高质量和充分就业的力度和决心。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时针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群体,结合相关法律及各职能部门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就业权益。然而,当前性别、年龄、学历、疾病等各类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不仅直接损害一些劳动群众的平等就业权利,更为中国实现共享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要加快完善促进公平就业的制度机制。
第一,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将就业优先作为财政、货币、金融、产业等政策出台的重要依据和政策效果的评价标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
第二,完善就业支持体系,加强法律法规保护作用。加强对女性、大龄劳动者、低技能劳动者、残疾人和有传染病史劳动者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支持。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推进反就业歧视立法,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和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第三,建立就业成本分担机制,营造公平就业市场氛围。规范用人单位主体行为的同时,要充分保障用人自主权,通过发放就业补贴等方式分担用人成本,引导用人单位自发消除就业歧视。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放宽招聘年龄限制。
第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除显性和隐性歧视。劳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招聘平台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建立“就业歧视投诉专窗”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招聘过程中出现的就业歧视情况及时责令整改,并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