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正在北京展览馆举行。
政知圈注意到,在“全面从严治党 保持党的生机活力”单元,展示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发出的函询通知书、函询回复手稿和采信通知。
展览展出的是一个完整的函询流程。
函询通知于2020年10月发出,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批准,将反映有关问题摘要作为附件转给被反映人,要求被反映人在收到函件15日内,将说明材料报相关同志审阅签字,并通过机要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
函询回复手写稿第一页提到,收到函件后,省委书记代表组织找这位被反映人谈话,并提出了要求。
被反映人表示,“对我个人来说,这次函询是一次很好、也很及时的提醒和警醒,既体现了组织上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又体现了组织上对我个人的关心爱护。今后,我一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在采信通知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表示,经研究,对被反映人所作说明予以采信,函询问题予以了结。
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在部分落马官员的双开通报中会有一个表述:“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但函询并不意味着组织要审查干部。
谈话函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相关规定中并未作进一步区分。《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介绍,主要是从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在谈话函询过后,组织会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证明确是冤枉,就了结澄清;如果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就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如果明明有问题,被反映人却否认或不如实说明,还要再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按规定,谈话函询材料要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